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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蜀各商业口岸,通行一种「比期」制度,也就是生易成交后的付款时限。比期以农历计算,月大,十五卅日为比期,月小,十四廿九为比期。擧凡商务上之应付款项,到比期之日,一定要兑现,假如不能兑现付出,就表示周转不灵,信誉攸关,往后生意难做。大宗买卖,很少现款交易,自实行比期制度之后,一般都是比期钱,数目不大时,一比或两比付淸,大数目一比付若干、二比若干、三比付若干、视交易时说定。行商买卖,全靠各行各业之「经纪」为媒介,既川俗所往中间人,中间人撮合买卖双方,使一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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