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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四楼一户。(巳装修完竣之不动产)第七条:本基金会基于目的事业之需要得对外捐募基金,幷随时接受国内外热心公益鄕亲之捐赠。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第八条:本基金会设董事九人组织董事会,其成员为同鄕会理事长、常务监事及常务理事一人为当然董事,其余人选由长汀同鄕会理监事联席会议推定之。并由董事中互推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财务董事各一人,董事长对外代表本基金会,均为无给职。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但财务董事不得连任。其第二届以后之董事由当届同鄕会之理监事会会同董事会选组之
第八条:会员如有妨害本会名誉或本会章程者,经理监事联席会议按其情节,予以警告或除名处分,并提会员大会追认之。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第九条:会员有选擧、被选擧权及罢免权与发言表决权。第十条:会员有提供意见及建议之权。第十一条:会员有遵守会章,服从决议之义务。第十二条:会员有缴纳会费之义务。第五章 组织及职权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第十四条:本会设理事十一名,候补理事三名,监事三名,候补监事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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