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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奖助学金一次,申请日期:自每年十一月十六日开始,至十二月卅一日止,逾期恕不受理。第四条:申请人应于规定时间内,检具下列文件,送请本会奖学金审查委员会审查。一、申请书一份。二、上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学业、操行及体育成绩报告单正本全份。三、能确认为其本人或其直系血亲之粤籍证明文件一份。四、申请助学金者,另需检具家境清寒证明书乙份(请学校、乡、镇、区、村、里公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证明影本一份。第五条:本会奖学基金新台币陆佰万元,每年由基金利息发放奖助学金名额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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