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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墓園管理規則第二章第八條、第三章第十二條原訂之使用管理費經修訂調整如下:一、墓地:⒈福區—限爲六坪,每坪一千二百元(六坪共收七千二百元)。⒉祿區—限爲四坪,每坪一千元(四坪共收四千元)。⒊壽區—限爲三坪,每坪八百元(三坪共收二千四百元)。⒋申請增加面積者,一律以福區計算,加收費用百分之五十。⒌預定生擴及選擇墓基者加倍收費。二、骨灰存放:⒈福區—使用管理費三千元。⒉祿區—使用管理費二千元。⒊壽區—使用管理費一千元。⒋選擇存放位置者加倍收費。三、使用申請...
文物、资料以及同鄕对国家、社会、桑梓贡献之事蹟。画廊:利用四围墙壁,提供作为画廊,本会酌收服务费。供应部:廉价供应同鄕冷热飮料及简便快餐,是项业务,拟外包与同鄕经营,本会酌收管理费。课业辅导与专技训练:利用晚间空暇场地,聘请同鄕中学有专长者专为同鄕子女,辅导课业及举办各种适合目前需要之专技训练班。八、管理费用:新会所附设之各项服务项目,开支浩繁,非目前本会经费所能负荷,因而拟采取自给自足方式经营。九、捐款:本会为经政府立案登记之公益团体,附设活动中心经营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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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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