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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墓园管理规则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条原订之使用管理费经修订调整如下:一、墓地:⒈福区—限为六坪,每坪一千二百元(六坪共收七千二百元)。⒉禄区—限为四坪,每坪一千元(四坪共收四千元)。⒊寿区—限为三坪,每坪八百元(三坪共收二千四百元)。⒋申请增加面积者,一律以福区计算,加收费用百分之五十。⒌预定生扩及选择墓基者加倍收费。二、骨灰存放:⒈福区—使用管理费三千元。⒉禄区—使用管理费二千元。⒊寿区—使用管理费一千元。⒋选择存放位置者加倍收费。三、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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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展国际化事务的费用过高、校内未成立专案经费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将国际学术交流未列入评鉴项目造成校方的不重视,学术交流经费申请办法及相关法规尚未取得,或是认为限制条件较严等皆是交流的困境。(四)各高等技职教授参与意愿不高:未定期培训各校负责人员,过严格审核各校报部邀请外国学术人士访华补助等项,激励与诱因欠缺,加上训练与费用的问题,使得各校的国际化脚步非常缓慢。(五)学校相关管理规则、法令与配套措施之障碍,各部门之间未有相关的管理措施及协调机制与委员会等,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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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光复大陆后「江西重建计画」之硏究建议事项。三、关于本会会员与同鄕之灾难救助,职业介绍,纠纷调解,委托服务及福利增进事项。四、关于本会财产管理及将来拓建设计与监督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凡在本区域内年满二十岁,原籍江西省之同鄕,经会员一人以上之介绍,塡具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合格缴纳入会费后,均得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台北巿近郊同鄕虽住在台北县各鄕鎭愿加入本会办理入会手续,经审合格者,得为本会会员。第七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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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为使本县旅台同鄕身后灵骨有安置处所,特在台北市景美区福兴路新城墓园洽购墓地,命名莲峯佳城,设怡灵堂(以下简称本堂),容纳同鄕遗骸及灵位,特订定本规则管理之。本堂原题「莲峯佳城」四字继续保留,另在门眉加题「怡灵堂」三字。第二条:本堂以募捐收入,取得有使用权之土地,长二十二尺,宽十八尺;建物长十九尺,宽十四尺,高九尺。内部阶梯式建筑,分为四层,第一层放置骨骸罐二十位,二至四层放置骨灰盒,每层四十位,合计可放置骨骸罐二十位,骨灰盒一百二十位。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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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识或文字,共同为维护治安尽一分心力。注:政府早年曾订「玩具枪管理规则」,并公告禁止类似眞枪之玩具枪枝之制造、运输、贩卖、携带或陈列。违者依社秩法有关条文处罚。因这项公告缺乏法律依据,之后在修正枪砲条例增列「改造模型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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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六十年五月十二日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一、本基金会所设保管委员会办理基金之保管事项除依本基金会有关章则外并订本规则。二、收受捐款时原则上应先存入银行专户并掣给收据。三、收受捐款除设帐登记以供随时査阅外,并于每年年终列册报会必要时并分送各捐款人士。四、保管会运用基金应选择优利并保障安全,并应将拟定之办法,送请常委会议认可后办理之。五、经基金会核定发放奖助学金时应采公开方式或以记名汇票迳寄受奖人并索据存凭。六、保管会收支事项应于每年年终汇报基金会核备并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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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本县旅台同鄕身后灵骨有安置处所,特于台北市景美区福兴路新城墓园兴建灵塔一座,名为莲峰佳城(以下简称本佳城),并订定本规则管理之。第二条:本佳城以募捐收入,取得有使用权之土地长二十二尺,宽十八尺;建坪长十九尺,宽十四尺,高九尺。内部阶梯式建筑分四层,第一层放置骨骸罐二十位,二至四层放置骨灰盒,每层四十位。合计可放置骨骸罐二十位,骨灰盒一百二十位。第三条:凡旅台亡故同鄕,其后裔或亲友,欲将其骨骸罐、骨灰盒存放本佳城者,其安放位置以先后为序,随到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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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一、本会为使旅台同鄕死有安葬之地,且便于后代子孙亲族寻觅祭扫,发起筹建公墓。承正阳吕品同鄕以其夫人吕李眉兰女士名义,慷慨捐赠位置于台北县深坑鄕「南港墓园」土地中之壹千伍百坪,辟建为本会第一公墓,爰订定管理规则。二、本会公墓之使用管理,除台北巿、台湾省公墓管理规则规定者外,悉依据本规则办理。第二章 使用三、凡豫藉旅台同鄕,曾加入本会取得会员证履行会章规定之义务者,逝世可使用本会之公墓。四、使用本会公墓,营葬人应塡具申请表并检附受葬者会员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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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鄕长为召集人,最迟定九月底完成。二、请审查本会会所管理规则,以便付诸实施案。决议:会所管理规则暂行保留,并请戴光东、廖永淸、修麟章三人负责再行修正,留待下次会议时提付表决。在规则未定案前,由理监事会将会所先行出租,应以公司行号或社团为对象。并由理监事会组织保管小组,推定刘承魁、吴国庆、谢承先为委员,并请丘金辉鄕长为执行秘书,负责会所租金之约定,租约之订立,租金之催收以及会所之维护。三、会所是否出租,若欲出租,势必欲打去一堵墙,租与公司行号或社圑办公,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