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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因修路率请加赋。然舍此又别无筹集巨款方法,于是改为按租抽谷,按谷折价,俾出资人民,一律享有路股之权,将来可以同受铁路之利益。表面上既可避加赋之名,事实亦不等于纳税。疏入以后,下部议行;川省对于筹修川汉铁路之基金,由是而定。筑路基金,如上述来自田赋者,称为租股,此外尙有认股与官股,其情形如次:㈠租股:四川川地丁,全省每年共额征银六十八万余两,虽各县底粮轻重,略有不同,然征收方法,大致不外或以两为本位,或以石为本位。然以石为本位者,仍系折色纳银,故普遍牵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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