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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一日召开第二次协调会,会中决定建议同鄕会聘请律师向有关单位陈情据理力争,以维护同鄕权益。经本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委请武忆舟大律师代为办理,并经武律师于84.4.20.将本案未能拆迁之理由及经过情形等以存证信函覆知市疗院及副本分送行政院、监察院、台北市议会、台北市政府等单位。2.墓属代表在该次协调会中建议对应拆除之七十一穴墓及周围请本会照相存证乙事,已于五月九日请专人拍摄完毕。3.四月廿一日收到墓属自救委员会寄来存证信函副本乙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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