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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保管。另位于永和市豫溪街32巷3弄23号2楼住家用房屋乙幢,面积共有八三平方公尺约二五、一坪,潘同乡生前租于陈海云君使用,潘同乡亡故后因无直系亲属在台,本会无法协助办理。六、本会与舟山同乡会共有之土城墓园(北二高涵洞外边)中之少许土地被人占用并建有房屋,经本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委托周代书向板桥地政事务所申办复丈测量,8311 25该地政事务所派测勤人员就地测绘并与各占用人刘菊英、叶永福、林明贤等指点认知,另行绘出示意图供参考用。七、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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