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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山西同鄕会成立以来,对敦睦鄕谊,联络感情,推动不遗余力,每届年终,即擧行会员大会,除改选理监事外,并决定下年度会务计划,介绍当年具有优异事蹟或特殊成就之同鄕,以期互励互勉。玆将台北市山西同鄕会组织章程,六十二年会务计划,及第十一次会员大会纪录附录如后:台北市山西省同乡会组织章程民国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制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山西省同鄕会」。第三条:本会以
之日为始,则不知延至何年何月。此项利用外资合同章程签订后,引起晋省官绅和淸廷台谏人士的反对。山西籍京官邓邦彦等两次连衔具呈都察院,请求代奏,指摘晋抚胡聘之「竟将潞安、泽州、沁州、平定州,三府一州,典予洋人。并攻讦刘鹗垄断矿利,应「请查拏递解囘籍,交地方官严加管束。」御史何乃莹(灵石人)更奏请飭令山西矿路停借洋款。御史杨崇伊奏劾方孝杰,以总理衙门章京身份,私自出京,参与开办晋矿,方以此镌职。山东道御史杨深秀(闻喜人)也封劾撤山西商务局绅贾景仁。山西和云南京官对
期内因故出缺,董事会得另行选聘补充补任董事任期,以任满原任期为止。第八条:本会董事会权责如左:㈠基金之募集、保管及运用。㈡董事之选聘及解聘。㈢业务计画之制定及执行。㈣本会年度预算决算之审定。㈤各项申请奖助案之审定。㈥其他重要会务之审定。第九条:本会董事会每六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董事会之决议,以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项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现任董事总额过半数之同意行之。㈠章程变更之拟议,如有民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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