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企业。第七款:在开发区兴办的私营工业企业,投资在三十万元,年税金在四万元以上的,可解决一户「农转非」;投资在五十万元,年税金在七万元以上的,愿意在开发区落户的,观决二户「农转非」,并优先提供商品住宅,优先解决子女就业、入学等问题。第八款:私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第九款:私营企业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用于展生产的部分暂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款:对开发区新办的鄕鎭集体工业企业,其投资规模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30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