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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第十六条:本团经费来源及支付1来源:甲、演出收入及奖赏金。乙、戏剧文化促进委员会支助金。2团本部所有经费支付帐目,须送交促进委员会审核。第十七条:就现有演艺人员及文武场不固定日期约期排练,如有特约演出必须加紧训练时由团长副团长与剧务负责人会商决定。公开征求新演员及文武操作专才演练费用得由团长斟酌开支。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团章程团员大会通过后,须先经促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如有未尽事宜提下届大会补充修正。
通过,不得出卖,典押,或割让与他人。第卅二条:本声合会产业信托员,若犯有下列任何之事项,即失却信托员之资格。(一)被法庭宣吿破产者;(二)被法庭定谳徒刑者;(三)染有神经病者;(四)离开马来西亚一年以上者;(五)行为不检,经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不适继续为信托员者。第十章 修改章程第卅三条:本联合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及注册官批准,不得修改。如有未尽善处,要修改,其修改后之章程,亦须经社团注册官批准,方始有效。第十一章 解散第卅四条:本联合会之解散,须由不少过五份
这次会员大会理事会有三项提案,参加会员一致鼓掌通过。第一案案由:民国九十四年年度工作计划书(附件一)提请追认案。决议:鼓掌通过。第二案案由:本会九十四年度岁入岁出经费预算书(附件二)提请追认案。决议:鼓掌通过。第三案案由:修改同鄕会章程(附件三)提请讨论案。说明:一、同鄕会已正式成为社团法人,所以章程名称均须加注「社团法人」。二、未来我们的身分証上没有籍贯栏,因此现在必须对会籍建立机制落实审查,以便未来子弟入会时有所依据,不致会籍混淆。三、武进同鄕会从
印方志尙多,正继续推动中。(五)出版年刊本会成立以来,已出版年刊四次,内容体例先后略有不同,每次分送本会会员与国内外图书馆,博得各方好评,来函索阅者甚多。第五次年刊正在征稿编辑中,预定于六十七年十二月内出版。贰、决议案件(一)修正本会组织章程第十一条及十二条条文案:①原第十一条条文:「本会设理事廿一人,候补理事五人,监事七人,候补监事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之,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理监事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修正为「本会设理事三十一人,候补理事九人,监事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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