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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之优秀学生,其上学年学业成绩平均须在八十分以上,操行须列乙等以上。申请助学金者,除操行乙等外,上学年学业成绩平均须在七十五分以上,但以左列同鄕之子女为限:一、家境淸寒、生活艰苦、取得所在地政府或村里长证明者。二、尉官以下之军人或委任或列五职等以下之公务人员,或国中、国小敎员,负担过重者。第六条 本会奖学金及助学金核发一次,其申请期间,自十月一日起三十一日止,逾期不再受理。第七条 申请人应于规定时间内,塡具申请书连同在学及上学年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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