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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年九一八事变发生后,政府以国难日亟,非积极建立现代徴兵制度不可,乃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公布兵役法,于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明令实施。同年九月八日,更发布徴兵令,原令如次:「东邻肆虐,侵我疆土,自非全民奋起,合力抵抗,不足以保卫国家之独立,维护民族之生存。在此非常时期,凡属兵役适龄之男子,均有应征入营服行兵役之义务。玆特依兵役法第三条之规定,着由行政院转饬各兵役主管机关,得随时徴集国民兵,俾资服役,而固国防,此令!」此时全国兵役行政主管机关为军政部内之兵役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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