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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民众因经济困难而无法纳保的情况将不致再发生;配合法案实施,卫生署七月订定发布「全民健康保险经济困难及经济特殊困难者认定办法」。健保局表示,符合经济特殊困难资格且超过四年未加保的民众,只要在修法施行一年内、即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前加保,可申请免除以前的保费;至于符合经济困难资格的民众,可申请缓缴以前的健保费,直到有清偿能力时再缴纳。这项认定标准是以被保险人家庭收入能力及家庭财产为主,此外,主要家计负担者如果发生死亡、重病、失业、或家庭成员遭遇重病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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