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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法律学校法律别科二班,实于前淸宣统三年四月开课,其时各校风气,往往开课四五月后,尙有请求入学者;或已经入学,延至四五月,尙未到堂者」。[2]校规废弛,龙蛇混杂,马马虎虎。后经提法司整理颓风,宣示自宣统三年四月「别科第二班开课之日起,算满一月后,已允准入学而延未到堂者,即行开除,未入学者,虽有如讲习科(法政学堂)年半毕业文凭。亦不得援例请求入学」。紊乱的情形,始稍有轨道。法律学堂在京师是直隶修律大臣或法部,在各省是属提法司或高等法院。山东法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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