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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上字第1233号上诉人 张德钧 住新北市永和区安乐路194巷30号3楼被上诉人 台北市江西同乡会设台北市兴隆路2段116号兼法定代理人 黄耀甫 住同上共同诉讼代理人 蔡俊有律师上列当事人间损害赔偿等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0年9月9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诉字第1804号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101年5月2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主文上诉驳回。第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壹、程序部分:㈠上诉人于原审起诉时,主张依民法28
1项但书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于起诉时请求:1、被告应换发原告新会员证。2、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新台币(下同)5万元,并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3、被告黄耀甫应于会员大会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复于民国100年7月12日以书状追加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台北市江西同乡会之会员权存在,嗣又于同年8月23日再以书状撤回前开确认之诉并变更为「宣告被告所为100年6月13日本会第16届理监事联席会议决议赣台字第5396号(张德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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