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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名额十名为原则。(奖学金八名、助学金二名,如无人申请清寒助学金时,名额并入奖学金)。核定之学生,依学业成绩高低,由本会奖学金审查委员会审查,每名发给奖助学金新台币陆仟元及本会奖状乙纸。第六条:核定受奖学生后,分别通知其前来参加颁奖典礼,领取奖助学金及奖状(不得代领)。第七条:受奖学生应于一年内加入本会会员,藉资联系。第八条: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一条:本会为奖励福建籍在台就学之优秀子弟敦品励学,及为国家培育人才,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使奖学金颁发普遍起见,其名额分配按申请人数分为以下五组,择优颁给。1.公立专科学校(包括三专、二专及五专四年级以上肄业学生):占颁发总名额百分之十五。2.私立专科学校(包括三专、二专及五专四年级以上肄业学生):占颁发总名额百分之十。3.公立大学院校:占颁发总名额百分之五十。4.私立大学院校:占颁发总名额百分之二十五。5.各大学硏究生:公私立大学博士班各二名,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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