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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过去的若干不平等条约,经关系各方协议废止时,即告失效。这些不平等条约,过去曾给予若干西方国家以若干既得利益,如租界,租界地,及各种特权等,在第二次大战期间,这些既得利益,都因不平等条约的废除而损失,各地租界及租界地等,均一一交还中国。可知条约终止后,因条约而获得的一切权益,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均一一丧失。所以有人说:有些既得权益,不因条约终止而丧失者,恐怕系指私权而言。私人既得权益,可不因条约的终止而完全丧失,至于国际间因条约而取得的国家权益,则因条约之终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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