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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第三章组织及职权第十四条:本会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第十五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左:一、订定与变更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及预决算。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六、议决财产之处分。七、议决团体之解散。八、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之议决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定名爲「台北市大埔同鄕會」。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同鄕情感發揮互助精神並協助政府舉辦公益事業共謀社會福利爲宗旨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第二章 任務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㈠關於改良鄕親風俗習慣事項。㈡關於發展鄕親職業教育事項。㈢關於舉辦救濟事項。㈣關於調查鄕親生活事項。㈤關於舉辦社會公益事項。㈥關於協助地方建設事項。第三章 會員第五條 凡旅居台北市所有廣東大埔籍之同鄕年滿二十歲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者均得爲本會會員並由本會發給會員...
第八条:会员如有妨害本会名誉或本会章程者,经理监事联席会议按其情节,予以警告或除名处分,并提会员大会追认之。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第九条:会员有选擧、被选擧权及罢免权与发言表决权。第十条:会员有提供意见及建议之权。第十一条:会员有遵守会章,服从决议之义务。第十二条:会员有缴纳会费之义务。第五章 组织及职权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第十四条:本会设理事十一名,候补理事三名,监事三名,候补监事一名
大会决议予以除名。㈣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受除名处分,均不得要求退还任何款项及权益。第九条:本会会员之权利、义务如左:㈠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表决权及罢免权赞助会员则仅有建议权。2.参加本会各项活动。3.享受本会各项福利。㈡义务:1.遵守章程,及决议案。2.缴纳会费及临时性或经常性公益乐捐。3.协助推行会务。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第十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于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第十一条:会员大会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章程依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訂定之。第二條:本會定名爲「台北市福建省同安縣同鄕會」。第三條:本會以聯絡同鄕情感,團結同鄕力量,發揮互助合作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幷促進海內外同鄕協助政府推行國策反攻大陸,重建家鄕,完成救國大業爲宗旨。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爲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第二章 任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會產之保管與擴展事項。二、關於社會公益事業及生產事業之擧辦。三、關於會員之災難救濟、職業介紹、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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