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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我国国古代的「监察」,泛指的是一种广义上的监察,就是自上而下的监视,泛指行政监察、司法检察以及审计等各种活动,大致等同于当今法律监督的含义。而现代意义上的行政监察则是指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所进行的监督、纠举、弹勤和惩戒活动。行政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大致发端于先秦,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完备于君主专制极端发展的明清。明朝的最高统治者为扩张皇权,对
即已废除——改行保甲制,然云南西部之土司,则一仍旧贯。例如陇川宣抚司多忠瑶,于民国二十五年逝世时,其子多永安,仍依旧制,报请所隶属之设治局,转呈当时之殖边督办,再转呈省府让其承袭。叁、明清土司制度土司制度,为明淸两朝所特有,其政治地位介于四夷藩属与府州县之间,而隶属府州县管辖。土司除对朝廷尽少许财税(纳贡)及军事上的象征性义务外,在其辖境内,具有极高度的统制权。由于土司既非藩属,又非地方政府,所以在行政管理上另有一种特别的方式。一、土司建置类型各地土司之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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