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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二年或三年,充役待遇依差役的轻重照日计酬,按月发薪,计件给钱。经费来源,由所经收之免役钱、助役钱,以及其他如酒税之收入中予以挹注。⒋依照所输免役钱数比率,加收二分免役宽剩钱,以备水旱期额外的支出,这种钱类似现在的附加税或特别捐。免役法的颁行,事前经过长时间的硏讨,计画周密详尽,而且选官分行天下,博尽众议,然后试行于开封,于熙宁四年(公元一〇七一年)十月颁行全国,至哲宗元祐元年(公元一〇八六年)二月,司马光为相时,奏准罢废为止,前后历时共十五年。㈥方田均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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