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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掌理内政(十)改进户籍行政:户籍行政与警察行政,同为国家内政方面的基本要务。依户籍法与警察法之规定:户籍登记,由户政机关办理。户口查察,由警察机关办理。前者重在人民身份之公证与权利之保障;后者重在公共秩序之维护与社会安宁之巩固。两者实应相辅相成,故联繋配合必须周密灵活。台省户政:光复前,原由警察机关办理;光复后,为循民主法治常轨,乃于三十五年开始改依户籍法之规定,由自治机关办理;警察机关则根据警察法办理户口查察。民国三十八年,大陆形势恶化,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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