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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繁,每年各给公费银二万两,其余则至一万二千两以迄数千两不等,最少亦年给四千两。但从前各厅州县,恃契税盈余为收入者,虽占大多数,然亦有不尽恃契税盈余者。此次专提契税归国有,其他漏款,尙未议及。故经此改革,有原来收入无大损,复加得公费,较前转优者。又在契税未提以前,通省公用中,凡不能报部开支者,悉摊派于各邑地方官,各地方官仍取给于契税之盈余,名曰摊捐杂款,每年共有七十余万两。契税既提,此项摊捐杂款,各地方官无力担负,悉改由经征总局拨付。经征总局者,因契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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