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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九二条之二规定的「被害人参加诉讼」制度与「损害赔偿命令」部分为主要改革。所谓「被害人参加诉讼」系指,被害人或被害人遗属于诉讼程序中可参加诉讼,亦可发表意见与陈述,审理该案之法官对于被害人说明遭受犯罪侵害的苦痛心情及对犯罪处罚意见主张等均可纳入成为判刑轻重之参考。该次修法之目的主要是考量被害人若无主动参与之机会,显然是排除被害人为「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不应该只于接受诘问之消极、被动角色,反而应该赋予相关异见陈述的权利。日本法制的修改,使得被害人及其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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