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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 25北市社一字第三四八四〇号受文者:本市各同鄕会副本:本局第一科主旨:关于户籍法删除本籍之规定及记载后,同鄕会会员「籍贯之认定一案,请查照。说明:一、依据内政部81 8 19台81内社字第八一八二八一三号函办理。二、查同鄕会系以籍贯(以省市、县市区域为准)相同者为组织基础,所谓「籍贯」之认定,得参考「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户籍法前之本籍」、「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户籍法之出生地」、「曾经居住处所地」、「父或母之本籍」或其他适当之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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