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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国际公法一、联合国宪章与战争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不得使用武力,威胁任何国家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此一规定是联合国宪章,接受了一九二八年以来国际间一连串的『非战公约』的精神,宣布侵略性的战争为非法。但同时在联合国宪章内,至少承认下列各种情况为此一规定的例外:甲、联合国宪第第五十一条承认宪章各项规定不影响『各会员国个别或集体自衞的自然权利』。其条件为『如果一个会员国遭受到武器攻击』,而安全理事会尙未采取必要的步骤以维持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时,会员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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