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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予证明。查民国三十八年五月,友梅等随同浙江省党、政、军曁民意代表播迁舟山,至三十九年五月随军撤退来台,在驻留舟山期间,深知黄同志为本党忠贞党员,并为热心地方工作之干部,所指因案被捕一节,并非事实,特为证明。此致中国国民党台湾省云林县委员会。立法委员沈友梅、国大代表吴志道、国大代表林建中。民国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这份证明书我摄成照片后现仍保存)至是使奸人口塞,兼之孙某贪汚案发而被内调局调囘察看,也使我恢复声誉,重展事功。第二件事虽不重要,但也显示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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