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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五十七年二月四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民国七十年二月七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长汀同鄕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感情、互助合作、圑结力量,擧办公益事业,发扬爱鄕爱国精神共谋同鄕福利为宗旨。第三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台北市罗斯福路六段九十八号四楼。第二章第四条:本会之任务如左:㈠会员之征求与联络及通讯录之编印。㈡同鄕状况之调查,沟通情谊。㈢鄕土文献之出版,会讯之发行。㈣汀籍大专学生之
第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一章 总则修正后条文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依据动员勘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订定本章程。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团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全体会员福利,幷促进海内外同鄕协助政府推行国策,建设家鄕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
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第十次修正通过)修订条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章程依据人民团体法之规定订定之。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乡感情、团结同乡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期以奠定雄厚基础进而抱持人饥己饥、人溺己溺、推给及人之慈爱为志旨,共谋全体会员福利,更为服务广大社会群众,缔造各阶层之和谐,并促进海内外同乡协助政府推行国策,共创福利之社会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会址设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鄕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团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全体会员福利,幷促进海内外同鄕协助政府推行国策反攻大陆,重建家鄕,完成救国大业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会产之保管与扩展事项。二、关于社会公益事业及生产事业之擧办。三、关于会员之灾难救济、职业介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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