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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广西正展开各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工作。制定自治条列,是中共「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区的一项重要自治权。广西自一九八五年以来,由区内的瑶、苗、侗、大会,依照中共国家法律和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自治条例。十年来,这些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稳定作出了贡献。不容置疑的是,在计画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这些自治条例,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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