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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擧、甘来、曾南飞、曾科澄、张鎭方、陈松林、理事唐君毅、唐君毅夫人、李定一、吴庭芳、杨兴义、陈光泰、胡虎生、陈继尧、骆进、廖俊修、韩洁中、谭宴平、罗祝封、邱华荣、刘柏华、罗代永、程军符、吴锡忠、陈述仪等。民国六十年四月十八日常年大会,选出第二届职员。计理事长邱默雷,副理事长罗永扬、戴亦陶、邱华荣,监事长张六师,副监事长李顺祥。常务理事雷蜀光、陈永擧、赖永华、王其志、张国萍、陈再思、张俊卿、李梦白、高寄筼、张鎭方、张平安、邓显干、蒲文禹、余良诚、胡虎生。理事
日常会务。第十四条:本会理监事,总干事及干事均为义务职,不支薪津。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由理事会决议,召开临时大会。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二个月召开一次,理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均得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本会常年经费之收入如左:㈠入会费:每人新台币五十元。㈡常年费:每人新台币五十元。㈢房租收入。㈣基金孳息。㈤自由乐捐。第十八条:会务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第十九条: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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