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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民物殷阗,地广土沃,从前房屋,毫无常税。田土则因丁赋较南北各省均轻,有田业者,除纳正加各赋外,所得亦较他省为优。凡有余资者,几无不以求田问舍为安置之法。缘是买田宅者,亦视他省为周询多。成交以后,其契约例须呈由本地方官于数字及界址等处,盖印为证,故有契税之征。最初征额无多,各邑轻重,虽不划一,然多者每契价银百两征税银二两余,少者二两。此外房书及署中执事人役,另有小费,每契价百两不过取银数钱,合之正税,不过二两余至三两有奇。至解纳藩司者,则各邑皆有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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