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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國家統一前,爲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衆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的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製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二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左: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三、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户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户籍或台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第三條: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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