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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初年,我中华民国以地区辽濶,极大部份鄕村,都未有警察之设置。其时警察局称公安局;除县治,商埠等热閙地区设有外,鄕村难见警察,正是天高皇帝远。照理,没有警察的地方,应该窃盗宵小横行,然实际上却却相反,或许其时民风淳朴自守,行事不越规矩,百姓安贫乐道,故偸抢之事,鲜有闻及。而万一遇有偸窃、强盗情事,均由该鄕村之鄕长或族长处理之。处理亦有规矩;何谓小偷,何是强盗,如何处分,都分得一淸二楚,绝不含混笼统,虽官府究办,亦不过如此。而其时老百姓智识未开,多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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