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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初都是秀才,常替鄕邻排难解纷,为一中上等的鄕村绅士人家。一八八七年春,沈祖父逝世,家庭经济大感困难,全家十八人,度日维艰。一八九六年即沈宗瀚出生的第二年,沈父与其兄弟分家,实则祖田除抵偿债务外,不过遗留十三亩,即作祭产。时沈父已有四子,教书束脩及祖田租钱,每年共计约一百五十银圆,支付一家衣食费用非常艰苦。沈七岁时启蒙,入其从兄塾馆读书。翌年,即随父离家就外塾。其时,余姚已有县立及私立高等小学,为当时「新政」之一,然收费比较私塾昻贵,清寒子弟,不敢问津。幸
第一条 本府为鼓励现肄业国内大专院校本省籍淸寒优秀学生敦品力学向上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奖学金之学生须具备下列各条件:㈠在公立大专院校日间部肄业之闽籍学生(包括海外回国升学侨生)。专科学校五年制者须从第四年起始得申请。㈡家庭经济淸寒者。㈢操行体育成绩列乙等以上。㈣学年学业平均成绩在八十分以上。第三条 本府奖学金名额暂定为十五名,每名台币四千元,华侨奖学金若干名,每名新台币四千元,如申请者超过定额时,即就学行成绩较优者核给。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条
第一条 本府为鼓励现肄业国内大专院校本省籍淸寒优秀学生敦品力学向上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奖学金之学生须具备下列各条件:㈠在公立大专院校日间部肄业之闽籍学生(包括海外回国升学侨生)。专科学校五年制者须从领四年起始得申请。㈡家庭经济淸寒者。㈢操行体育成绩列乙等以上。㈣学年学业平均成绩在八十分以上。第三条 本府奖学金名额暂定为十五名,每名台币四千元,华侨奖学金若干名,每名台币四千元,如申请者超过定额时,即就学行成绩较优者核给。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条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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