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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宪草修正案。于二十日送经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决议通过,又于二十二日送交立法院审议,经决议遵照国民党中常会决议通过,由国民政府蒋主席于二十八日提出于国民大会,这就是大家所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以下简称宪草修正案)。结论看了宪草修正之经过及参预修正者之阵容,已能了解当时党派之众多及人士之庞杂,在审议中意见之分歧,持论之各异,是必然的。宪草修正案是依据宪草修正原则制定的,制宪国民大会以宪草修正案为篮本,制定本宪法,凡参加协商会议的各方面,除共产党及
相互牴触,而且有延长任期之可能。如果将来事实上延长了任职期间,是否有违宪法临时条款每六年改选之规定?上述可能发生之情事,无论任何一种,似都与本法及有关法律之立法精神,有矛盾牴触之处,甚至有演成违宪之可能后果。四、结论总之,作者认为现行宣誓条例或审査修正案条文,对于增额国代之就职宣誓,不会发生窒碍难行之困难问题。宣誓条例第一条已有除外规定,没有必要在第二条再加一个除外规定。我认为只要硏讨淸楚有关法律之优先适用效力,所谓增额国代就职宣誓行使职权之困难问题,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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