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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台同胞回大陆家乡定居条件有三:⑴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⑵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直系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⑶生活费用及住房能够自理。其办法手续:一、由要求定居本人向当地统战部或台办申请:⒈书面申请报吿⒉填写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申请表。⒊提交直系签署并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赡养保证书。⒋提交大陆口岸卫生检疫所签发的「检验报吿单」或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⒌提交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护照式者入出境证。二、统战部或台办受理申请后,按指定进行调查审核,上报省有关单位审批。三
大陆配偶申请来台居留,已于本(八一)年三月一日起开放二百四十名,台湾居民大陆配偶来台定居,并以:「先申请、先审核、先合格、先配额。」的方式办理。这项开放措施,将以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结婚,以及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以后结婚区分为两类,每类各一百廿人,入境居留并采每月平均分配定居人数,其申请入境居留条件为大陆地区申请人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育子女者,并依规定须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满二年后始可申请定居。此外,凡是申请人的配偶在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由于近数月以来,常收到海外乡长来鸿,询问有关来台定居暨投资等方面的规定。本会为服务乡济,特于本刊将有关须知、条例一次刊出,以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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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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