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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人民币一五〇、〇〇〇元),尾数由海峡宾馆有限公司租金收入补足。三、案由:九十七年七月三日收到故潘文德乡长其子潘志强来函,关于其父座落于台北县永和市中正路六六六巷十一号房屋一幢,委请本会全权代理向陈海云女士收取租金费用及处理续租手续,是否可行请讨论。决议:委请倪监事如映介绍代书并与阮代总干事玉梅详谈了解情况。肆、临时动议提案人:沈理事行发案由:请妥善处理本会宁波海峡会馆续租事宜。说明:一、本会宁波海峡会馆租赁契约应将于二〇〇八年七月届满。二、续订新约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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