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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四月廿五日林57字第〇一二号本会第二届第一次常务理监事联席会议决定整理会籍,并征求新会员,除发给会员证外,并即编印会员名册分发全体会员,内列;姓名、年龄、职业、通讯处等,以便会员间可互相照应,增加联系。希全体会员即日起至六月底止于上午九时至十一时驾临本会(内江街八号)或于下午三时至五时驾临武昌街二段五七号三楼临时联络处缴纳会费及相片二张以便填发会员证,事关会员福利及权利,幸勿放弃为荷。
自四五年前,政府开放保险业之营业后,是途如雨后春笋,大为发达,大有一日千里之势,业务发展之迅速,诚非其他各业可比。但因业务之发展迅速之故,管理也见松懈,故纠纷时闻,未免又有失之过宽之弊。偶阅■籍,见有民国廿四年之「福建省会公安局取缔投保火险规则」。阅之不禁一笑,特录之以供参考。第一条:凡投保火险者,须先期呈报公安局,候查明所保金额与投保之房屋或货物,是否相当,经批准后,■得向保险险公司商议。第二条:投保火险者,呈报公安局时,应开列事项如左:甲:投保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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