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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自筹设奖学金迄今业已廿周年仅将其间各项重要决议报告如后:一、筹设奖学金之经过:民国四十八年十二月廿五日于庆祝云南起义护国纪念大会中提议,为奖励我滇籍在台就读各大专院校之淸寒优秀学生顺利完成大专敎育起见,设立云南旅台同鄕淸寒优秀学生奖学金,所需奖学金基金,请各位同鄕捐助,此议提出承与会各同鄕热烈支持与赞助,会中并决定由狄文光同鄕负责向各位鄕长当场认捐及收款保管等事项,当日在现场认捐者共计新台币壹万叁千元,继又承云南**救国军捐助新台币壹万伍千元由朱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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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密转机至瓜地马拉,二十六日由瓜地马拉飞洛杉矶返台北。△本会监事张宗明鄕长,平昔热心社会服务工作,当选台北市本届民众服务社监事,对同鄕会会务,奉献不遗余力,至为同鄕所讃诩。此次参加执政党办理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党员提名登记,将于八月十八日举行党员投票,八月二十五日举行干部评鉴,凡系党籍同鄕,希望多加支援投票,期能获得顺利提名,参与竞选,为鄕梓争光。△本会奖学金办法,业经本会第三次理监事会会议修订通过纪录在案,自即日起公告接收申请,凡参加同鄕会满一年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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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府为鼓励现肆业国内大专院校本省籍淸寒优秀学生敦品力学向上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奖学金之学生须具备下列各条件:㈠在公立大专院校日间部肄业之闽籍学生(包括海外回国升学侨生)。专科学校五年制者须从第四年起始得申请。㈡家庭经济淸寒者。㈢操行体育成绩列乙等以上。㈣学年学业平均成绩在八十分上。第三条 本府奖学金名额暂定为十五名,每名台币四千元,华侨奖学金若干名,每名台币四千元,如申请者超过定额时,即就学行成绩较优者核给。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条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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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本省籍现肄业国内大专院校优秀靑年敦品力学,培植国家建设人才,特订定「福建省政府设置本省籍在台大专院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奖学金申请对象如左:一.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日间部肄业之闽籍学生。二.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日间部之闽籍回国升学侨生。三.国内公私立大学硏究所之硕士班、博士班闽籍学生。四.专科学校五年制者,须从第四学年起方得申请。第三条:奖学金申请条件及限制如左:一.操行成绩列乙等以上。二.学生学业平均成绩在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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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九届第九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一、本办法系依据本会第九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决议订定之。二、筹募方法,由同鄕会制定乐助簿分发本会理、监事,候补理、监事,名誉理监事、顾问及各地区连络组组长向海内外热心人士勤募之。三、凡乐助本会奖学金,不论多寡,一律将其姓名金额刊登征信录留念。四、乐助新台币五千元以上者,除依第三条规定办理外,并由本会修函致谢。五、乐助新台币一万元以上者,除依照第三条规定办理外,并由会发给奖状。元以上者,除依照第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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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本会经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核定冯琮盛等廿三位国、高中(职)、大专院校、研究所青年同乡九十学年度第二学期奖学金名单如附表。理、监事会议决议在第十三届第四次会员暨春节联欢大会中颁发,请得奖人踊跃出席领奖。名单如后:台北市无锡同乡会颁发九十学年度第二学期教育奖学金名单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九十一)北市锡组字第三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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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为愼重处理奖学金之运用,组织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特订定本简则。以下简称管委会。二、管委会,设委员七至九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后聘任之。理事长、常务监事为当然委员。三、管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由委员中推选之。四、管委会,每半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审查奖学金之申请事项及奖学金之管理运用情形,奖学金申请办法另定之(如附件)。五、管委会保管之奖学金,应以主任委员、会计、出纳三人印鉴,专户存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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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〇〇元)利息等。2.临时收入费继棠、董文铸、吕述惠、刘秀华、訾爱华、刘宜柏、陈云衢、吴鎭等鄕长乐捐及七十二年年会设专柜同鄕捐助等。㈡七十一学年度第二学期奖学金计发朱安国等十人三〇、〇〇〇元。㈢七十二学年度第一学期奖学金申请者八人,计80分以上者七人,77.25分者一人,提经常务理监事会议决议80分以上者七人发奖学金每人三、〇〇〇元,77.25分者改发助学金三、〇〇〇元,并于十一月六日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议时发放。㈣截至七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止奖学金结存二七、一五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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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执行预算情形详如资产负债表、收支决算表、基金收支表、现金出纳表经本会第二十届第四次理监事联席会通过,提请会员大会公决。各项财务报表详见本刊第五十八期第十三页至第十五页刊载。决议:全体出席会员无异议通过。《第三案》本会九十八年度工作计划案敬请审议 理事会提说明:本工作计画执行期间为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主要计画项目如下:1.举行第二十届第三次会员大会暨春节团拜祭祖。2.召开第二十届各次理事会议、监事会议。3.办理审核颁发奖学金。4.同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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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同安县籍同鄕及在台就学中子女,敦品励学,并为国家培育人才,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同鄕及国内外各界人士,凡热心敎育奖励同鄕在学青年之学业者,均得捐赠奖学金。第三条:奖学金之筹募,分为奖学基金与奖学金两种。第四条:奖学基金,专户存入银行,以其孳息拨充奖学金。第五条:捐赠奖学金,得以其所捐金额作一次奖一名或数名,但最少应捐最低奖额一名。第六条:捐赠奖学基金新台币壹拾万元以上者,聘为本会顾问。第七条:凡捐赠奖学基金或奖学金,并经指明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