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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墓园管理规则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条原订之使用管理费经修订调整如下:一、墓地:⒈福区—限为六坪,每坪一千二百元(六坪共收七千二百元)。⒉禄区—限为四坪,每坪一千元(四坪共收四千元)。⒊寿区—限为三坪,每坪八百元(三坪共收二千四百元)。⒋申请增加面积者,一律以福区计算,加收费用百分之五十。⒌预定生扩及选择墓基者加倍收费。二、骨灰存放:⒈福区—使用管理费三千元。⒉禄区—使用管理费二千元。⒊寿区—使用管理费一千元。⒋选择存放位置者加倍收费。三、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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