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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挹注,应照旧征收。但凡属苛捐杂税,不得假诸名义,希图保存。(十一)联保办公处经费及保甲经费,得照最低额预算,以笔墨纸张及办公必需费用为限。(十二)各县财务委员会如尙未成立者,限文到五日内一律成立。(十三)凡县以下各鄕区非法收入,一律停止。(十四)各县预算案编制完竣后,应于九月十五日以前送呈专员公署核转省府。(十五)本年度预算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前年度。」三、民国二十四年度之县地方预算自省政府通令颁发后,全川各县即陆续造报,计民国二十四年度四川各县地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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