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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的编修,除按照体例网目,编辑传统的记载之外,对于无形的事故,如地方治乱,生民之利病,发生的前因后果,一一编撰记载,以备史书之采取,用以保持历史公正纯眞的功能。乃是地方志书现阶段的历史使命。尾语地方志书,平时很少有人注意探讨,可是方志是鄕土的历史,海外游子对故鄕往古今来的事故,谈论起来,莫不觉得观感兴起,非常有趣,所以多关心故土历史文物,既可调剂生活志趣,又可了解故土古今的眞像,以免被歪曲所蒙蔽,亦乐事也。
县志纂修在法令上之规定我国地方志书,源远流长,在民国成立以前,有各省通志、府志、州志、厅志、县志之别。民国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内政部公布「地方志书纂修办法」,确定地方志书分为下列三种:一、省志;二、市志;三、县志。规定省志三十年纂修一次,市志及县志十五年纂修一次。市分院辖市、省辖市与县辖市;院辖市相当于省,省辖市相当于县,而县辖市为数不多,且亦少有市志之纂修;故就实际言之,地方志书,当不外省县两级。明淸以来,县志之编纂,以精审闻名者甚多,如陕西之武功志、四川
民国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重庆中央日报副刊飮河集新第四期。国民政府重视地方志书国民政府于北伐完成统一全国后,即注意于省县方志之搜集,于民国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训令各省政府云:「为令饬事:吾国幅员广博,风土攸殊,故禹纪山川,汉收图籍,历代相因,郡邑有志,虽非国史,可备方闻。际玆建设伊始,经纬万端,凡鲁樽晋乘之成编,有博采旁征之必要。为此令该省政府,将从前该省通志及各府县志,饬属分别搜集齐全,限于六个月内汇送本府。其边远或新设各省尙无志书者,亦应采取相当记载呈送。庶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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