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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自辛亥光复,江苏都督府成立以来,以政制业已变更,亟应颁布地方官制,以资治理,经酌定暂行地官制十四条,通饬所属一体遵照施行,兹录全文如次:第一条:凡地方旧称为州者曰州,旧称为县者曰县,旧称为厅者改曰县。所有民政事宜,统于州县民政长。(从前之道府直隶厅均裁,知州知县,均改易名称,同城州县,均裁并为一。)第二条:州县民政长,直隶于都督府,受都督之监督指挥,处理各该州县各项民政事宜。第三条:州县民政长,应酌设佐治职,分课治事如左。一、总务课 掌理该州县文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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