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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以教建分科为原则。教建不分科之县,合并设置教建科。本年度内,应就省务会议通过之八十一县分别设置,但在财政困难之县,仍得暂缓分科。己、社会科:各县县政府,得依地方需要及财政状况,酌设社会科。在未设社会科之县,其事业并入民政科办理。庚、地政科:土地测量完成之县增设之。十、各县县政府应设之人员如左:各县县政府,除祕书科长、助理祕书、技士、政警队长政务警察及公役等,依照规定设置外;关于科员、事务员及雇员之设置,应依事实需要,重行厘定。但各县县政府,仍得依照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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