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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由私有改为国有,一九五三年政府曾全面调査居民房地产,私有转国有的阶段过程中,其精确度应在九十%以上,并作详细记录,存档于梅县县政府,「广东省梅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第三联(县存)梅上字第〇〇〇号一九五三年〇月〇日」,项目内容包括「座落」、「种类」、「地名」、「面积(亩)」、「四邻」……说明是水、旱田、平房、基地、场地等,均有详细记载。此一时期,不少投机取巧份子,趁此机会,以各种不法手段,在国有土地上建筑建物。为国家长长久久设想,亟应清査,例如以空中分区照相测量
可依法征收其土地增値税;则涨价归公,无法逃避,国家财税,必然增收。⑵全国土地卖买,移转登记,政府可征收其交易税。买卖交易税,应依其地价总额,征收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国家财税,自然增收。⑶全国土地,无论市地或农地,须全面规定地价,实行照价征税,涨价归公,照价收买。㈡制止土地投机:⑴全国土地买卖移转登记,均经政府主管机关办理,则无法逃避涨价归公。一般殷商富户在各县鄕鎭,或都市边缘地区所购买之土地,既须照价纳税,又不能坐享暴利。土地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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