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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六年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税法修正時,政府將土地增値稅率改爲三級,一直沿用至今。而土地漲價實數額在前次移轉現値之一倍以下者課徵四〇%,超過一倍至二倍之間部份課徵百分之五〇%。超過二倍部份課徵百分之六〇%。提升第一級税率爲四〇%,以遏阻藉短期移轉享受百分之二〇低稅率之取巧者,也取消第四級高稅率,以鼓勵長期持有者,盡到微賦合理的境界。可是這幾年來,綜合所得的税率已由早年最高的百分之六〇%逐漸降低到七十九年度起實施之百分之四〇%,而土地增値税之税率則維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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