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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父遗著建国方略心理建设之第八章,内有关于法人布加卑之纪事,略而不详;他种著作亦从无记及此事者。有关之人除余及乔宜斋同志外,皆先后谢世,诚不容不加以诠释,以备将来修史者之参考。乙巳年七月,同盟会成立,余被任为广东主盟人,因赶赴大阪应考高工入学试而离京,已入学矣,忽接同志函,谓总理将有远行,嘱余返京,有事相属,余遂匆匆返京造谒,时总理已摒挡一切,待法邮船出帆即行,见余至,邀与共载。余问行程,答以赴西贡,将有最大之冀图,并嘱余物色一人偕往。余出晤展兄,始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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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父致力国民革命,同盟会发动革命军事,计自一八九五年广州起义之役起,到一九一一年武汉起义止,前后凡十余次,而于一九〇七年(民国前五年,淸光緖三十三年)丁未岁发动起义次数为最多;如:四月余丑等潮州黄岗之役,邓子瑜等惠州七女湖之役,七月王和顺等钦州之役,十月黄明堂等广西鎭南关之役,尙有:刘思复广州炸李准之役,徐锡麟枪杀安徽巡抚恩铭之役,惠州汕尾接械之役。然准备最久,声势最大,流血最多,而为潮州侨胞在中华民国开国史上占光荣惨烈之一页者,当首推黄岗起义之役。是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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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左右创刋华暹日报。报址在曼谷埠生日桥侧三十五号。[8]内容分中国暹罗二种文字,暹文由萧佛成及其女公子任之;中文则陈景华主笔。出版一载,渐主革命,于一九〇五年冬与香港中国日报互通声气,并托华国日报代聘主笔,中国日报乃推荐王斧及康荫田应之。[9]一九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中山先生偕胡汉民、胡毅生等自新加坡到曼谷,侨胞开会欢迎,到会者数百人,会后并成立同盟会暹罗分会。当时最先加盟者、除萧佛成、沈荇思、陈景华三人外,以梁社长、陈秉棠、梁挺志、王杏州、马兴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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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説至尤公與 孫先生等擧行第一次革命於廣州,以機密被洩,由香港載人及武器的保安輪抵廣州時,船上的革命志士二百人被捕處死。死難的同志有朱貴全、陸皓東、邱泗被斬,程奎光受酷刑而死,程耀晨屈死獄中·程璧光逃星洲,尤公亦逃亡海外,乘此遊歷世界,考察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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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学时期加入同盟会林云陔先生,广东省高州府信宜县人,生于民国前三十一年(淸光緖七年,西历一八八一年。)卒于民国三十七年十月三日(西历一九四八年),享年六十八岁。在幼年时期,现代敎育制度尙未建立,祇能就读鄕间私垫。稍长,往高州府城,入海山书院,从名师梁海山先生硏习经史词章。先生的旧学基础,即奠于是。民国前三年,先生二十八岁,赴广州考进两广方言学堂,修习英语及其他学科,并加入国父倡导的革命党同盟会。民国前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革命党人进攻广东督署,以人数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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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黄克强先生致 国父书)暑期赴台,偶于祝佛朗(秀侠)前辈处,获覩「黄克强先生致 国父书」手迹,计五纸。恭读一过,因悉函中所载,涉及国父及同盟会同志于宣统元年(西元一九〇九年)在日本东京活动之一些往事,资料极为珍贵,足资硏治民前革命史者参考。玆不吝费辞,标点该函,迻录如后:中山先生鉴:昨接读由伦敦发来之函,得悉有人冒名致函美洲各埠,妄造黑白,诬谤我 公,以冀毁坏我 公之名誉,而阻前途之运动。其居心险毒,殊为可恨!再四调查,东京团体无有人昧心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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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县的松口,是著名的侨乡。辛亥革命前,孙中山先生在东南亚一带进行革命活动时,曾得到过松口华侨的资助。一九〇五年,松口的留日学生温靖侯、谢逸桥等参加了同盟会,以后他们奉中山先生之命回国,在松口成立了同盟会潮梅分部。一九一八年五月下旬,中山先生到潮梅一带视察粤军。由汕头溯江而上,于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在胡汉民、朱执信等陪同下,专程到松口看望老战友谢逸桥、谢良牧兄弟等人。是晚下榻于谢氏兄弟的「爱春楼」。看到老战友,中山先生十分高兴,亲笔为他们题了一副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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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同盟会、组织中国暗杀团一九〇五年(民国纪元前七年),国父在日本东京成立中国革命同盟会。一九〇八年先生年卅岁,加入同盟会,奉国父派囘粤,任广东同盟会会长,主持南方革命运动。宣统元年(一九〇九年),先生年卅一岁,宣统三年(一九一一年)参加黄花岗之役,身任队长,是役失败,先生幸得脱险。是年旧历八月十九日(新历十月十日)武昌起义后,粤中革命军纷纷起事,先生在新安组「东新军」,兼统率各路民军(绿林)克东江、虎门,威胁广州。九月十五日(阳历十一月五日)广州宣布独立,总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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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傲,不气馁,以集其成。至于高奇峰先生平瘁力绘事,所作出入百家,陶铸中外,穷神尽奥,雄浑厚朴,别开牖户,不主故常。丘沧海赠诗誉为「滨海归来笔尤变,丹靑着手生瑰奇」,其于国家艺术推进及向国际发扬亦多所贡献。关于陈树人与高剑父两先生的生平与艺术,经本刊详述,不另重复,兹谨就所知高奇峰先生的生平事蹟追述一二如下。二、加入同盟会、鼓吹革命高奇峰先生名翁,广东番禺人,生于民国约元前二十二年(淸光绪十五年)六月十三日。七岁丧父,九岁丧母,家境淸寒,刻苦治艺。与其兄剑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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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華僑致力國民革命,勳烈昭彰,其人其事,斑斑可考,筆者早年僑居加國,耳聞目擊,且有親與其事者。爰憑追憶所及,闡發其潛德幽光,略盡後死者之道義,亦所以為一般青年有所取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