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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均为无给职,任期与本职同,连选得连任。如任期中因故出缺,得令另行遴聘递补至原任期届满为止。第五条 本委员会执行目的活动时,依规定向同乡会财务组请领费用,事后检据核销。第六条 本委员会于每次同乡会理、监事联席会时,提出执行成果报告,并接领新的执行目的活动。第七条 本准则经同乡会理、监事联席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修订时亦同。(本准则经本会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七日第十届第十二次理监事联席会议议决通过)
修订条文第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五次修正: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七次修正: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第八次修正: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第三十一条:本会各组暨各委员会之职权如左:一、总务组:掌理组织、印信、出纳、会计、文书、人事、庶务、及不属各组之事项。二、财务组:掌理经费预算、决算之编拟、会费之收集、收支赈项之登记、现金票据之保管事项。三、福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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