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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长陆润康终因处理十信合作社案失败而去职。但今后「十信」可否改为国民银行?以及全国合作社改制方向,究应如何善其后,实为当前金融政策上的一个立法问题。作者不敏,愿就此两项重大问题,发抒所见,望国人以及决策当局,幸垂察焉。第一、十信合作社可否改为国民银行问题:答案很简单,曰:不可。何以故呢?须知信用合作社经营的特性有四:㈠服务性、非营利性,因此,合作社之经营,乃自治性、社会性、民生性。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为权利义务均等,民主制度管理,故无特权。同时农业合作
保护消费者权益,正进行完成立法,俾依立法程序及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彻底付诸实施,以获保护消费者权益政策全面早期推行。二 公教福利品供应制度明令进行改进于七十八年三月间,行政院讨论有关将现行公教福利品供应制度,改依合作社法的规定,由各机关学校分别成立消费合作社办理案,预定在本年年底全面撤除军公教福利站、福利中心。此项有关改进公教福利品供应制度,及设立消费合作社的计画,是由人事行政局所拟,幷已于上年底报至行政院,除将辅导各机关成立地区性消费合作社外,幷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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