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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现与国民基本人权有关的两项争论,一是法官独立审判与国家利益冲突时,孰轻孰重的问题,一是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应否增列监听、拦截电话及通讯的条文。这两项分别与司法独立,通信自由隐私权有关连,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可说是一种旧「痕」新「愁」式的困扰,原不陌生,也不是以我们社会现存的法政知识水准难以排解的难题,但是却都可能依然在不算低层次的政策决定上纒,所以实在値得大家检讨。第一项争论,起因于最高法院钱院长在国大宪硏会的演讲内容,在立法院审査最高法院预算时受到
审检区分,也无司法独立可言。宋代包拯办案,集审检于一身,公正廉明,社会正义伸张,人称包青天,后人立祠奉祀,以示崇敬;人民认为司法代表正义,承审判官就是司法。晚清宣统元年颁行「法院编制法」所设法部,掌管推事,检察官人事权,审检一体,仅有职责之不同,也谈不上司法独立。二十世纪 国父孙中山先生,建立中华民国,发明五权宪法,中央政府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设立五院,治理国事,为民造福,所著建国大纲,在行政院下设八部,未有类似司法部入列,足认司法院为全国
各省布政使为全省行政长官,用人理财皆属之。有淸沿明时旧制,各省于布政使外,特设一提刑按察使,专司讼狱,与布政使平等,即是司法独立之意。惟仅系高等厅性质,地方审检,则寄之知府或直隶州。初级审检,则寄之州县官。于司法独立,当有偏而不全之憾。淸末缩短期限,完成立宪,司法独立,遂为当务之急。改各省提刑按察使为提法使,仅司司法之行政;另立各级审检厅,专理民刑诉讼。司法独立之始,各省需才孔亟。爰于宣统二年夏秋间,照从前鄕试办法,由北京每省简派京官二人,充正副主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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